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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法〔2009〕375号)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追缴赃款赃物和暂扣款物的财政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
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追缴赃款赃物和暂扣款物的财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安徽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财政管理对象是执纪执法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时依纪依法没收、追缴的财物,以及暂时查封或者扣押的涉案款物。
  本规定所指的执纪执法单位主要包括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等。
  第三条 执纪执法单位依纪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款和追缴的赃物变价款是国家财政收入,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执纪执法单位办案需要暂时扣押、封存的暂扣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结案后对确认为违法所得或赃款赃物的部分依法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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