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一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教育处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提出免职建议;
(二)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需要备案的,由厅党组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晋升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