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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一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教育处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提出免职建议;
  (二)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需要备案的,由厅党组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晋升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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