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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人〔2009〕46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厅机关公务员的职务管理,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县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任职

  第四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教育处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提出拟任职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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