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举办澳门教学点项目的批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举办澳门教学点项目的批复
(京教函[2009]471号)


中央音乐学院:
  你校《中央音乐学院关于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与澳门演艺学院音乐学校联合培养中等专业人才的申请》(中音港澳台字[2009]03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教外司综〔2009〕1087号文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与澳门演艺学院音乐学校联合培养中等专业人才,举办澳门教学点项目,每年招生30人,项目有效期自批准日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该项目为境外办学项目,应依法建立项目学籍管理制度。该项目的学籍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须报市教委备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项目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