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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对缺乏创业经验的,推荐和组织其到相应的创业实训基地见习,提高创业能力;
  2、对具备创业条件、拟筹备创业的,应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开业指导、咨询服务;
  3、对已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每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创办和经营情况,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并填写后续跟踪服务登记表;
  4、按照创办企业类型及吸纳就业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经专家评估小组评审合格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创业专家咨询服务制度。组织创业专家志愿人员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学员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创业实训

  第二十一条 结合当地实际,各地应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类创业园区内小企业或创办成功的公司,确定一批企业(单位)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学员提供创业实训或见习服务。
  创业实训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愿意承担创业实训工作的企业(单位),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表》(表八),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方可作为当地创业实训基地。
  创业实训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运行正常、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企业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3、开展创业实训积极性高,能提供一定的创业实训岗位,每年实训学员不少于20人。
  第二十二条 创业实训基地一经确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有创业实训或见习要求的学员,根据自身创业需求,选择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实训或见习,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作为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单位),应能为学员提供下列创业实训服务内容:
  1、通过提供相应的创业实训实验活动,将理论知识与现场实训相结合,培养学员的创业技能,促其参与创业实践,帮助其正确选择起步项目与成长模式;
  2、在学员选定创业项目后,进入与该项目相关且运作相对成功的企业中,了解、考察创业项目的实际运作情况,并参与经营全过程,“零距离”接触创业项目,体会创业艰辛,增强规避创业风险的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3、根据不同创业群体的特点,立足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系统地开展创业精神、创新思维、团队协作等能力教育,紧紧围绕机会识别、市场可行性、风险控制、生产设计与组织、制度创新等项目内容加以展开;
  4、为创业者模拟创业过程,强化创业行为,力争在谈判、销售、领导和创造性思维,技术创新管理和新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培养,积累创业经验,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第七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培训实行分段补贴,包括培训补助和创业培训后续扶持服务补助(简称扶持补助)两部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中用于扶持补助不高于30%。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扶持服务和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实训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可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
  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培训补助不高于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具体申报程序、审核审批、资金拨付办法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扶持服务,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助,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申报表》(表九);
  2、《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表十);
  3、成功创业人员提供的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复印件;
  4、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创业实训基地可根据创业实训任务完成情况、实训后成功创业情况等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实训补助,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补助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创业实训补助申报表》(表十一);
  2、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签章)的《创业实训(见习)人员成功创业花名册》(表十二);
  3、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创业实训补助具体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创业培训机构当年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后续扶持服务创业成功率达不到50%以上的(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培训补助和扶持补助资金应分别作相应扣减,具体扣减额度和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创业实训基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师资选聘备案制度、师资教学反馈制度、专家答辩审定制度、培训质量现场检查和暗访制度”等四项质量监控制度,开班期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现场检查,培训结束后进行不少于20%的电话暗访,确保创业培训质量。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创业后续扶持服务和创业实训、见习管理,促进创业培训及后续扶持服务,以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十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创业培训现场进行明查暗访监控教学质量,重点掌握各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及创业培训教学点的培训组织、学员管理、教学实施、师资授课、学员满意度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测算、拨付补贴资金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对创业培训质量好、创业成功率高、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纳入每年一度的全省就业工作先进评比表彰范围,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基础台帐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拨培训补贴资金。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创业培训办法、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表一 
  创业培训(SYB)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1.公办□; 2.民办□; 3.其他□ (请打“ √”选择)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详 细 地 址

 

邮 编

 

培训资质批准部门

 

证书编号

 

教学设施

 

 

教学设备

1、80㎡标准培训教室:    间

2、教学用电脑与投影:    台(套)

3、教学用课桌(椅):     套

4、教学用白板:       张

5、教学用办公室:   间;  资料室:    间

6、教学用传真机:   台;  打印机:   台

教学组织

管理人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 职

班主任

1、

联系电话

 

2、

联系电话

 

3、

联系电话

 

开展创业培训能力

1、全职/兼职SIYB教师的人数合计______ 人

2、其中:全职    人;兼职   

创业培训

质量承诺

本部门愿意引入SIYB培训项目,并承诺严格按照SIYB培训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培训。

 

          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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