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中医医院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的年度考核,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行业机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 年度考核评价时间和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考核计划、考核实施、考核结果的确认、考核结果的公示和考核结果的反馈等。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应分别于每年度5月底前制定当年考核计划,并于6月下旬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应资质行业机构对所属中医医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实施结束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中医医院日常考核情况,于7月底前完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评估报告,作为考核结果应用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中医医院监管和中医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完善政府对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报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作为市、区(县)财政部门编制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得分等级,对中医医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津贴在下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分级补助。具体是:
(1)考核成绩85分以上,按10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2)考核成绩70分-85分,按8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3)考核成绩60分-70分,按7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4)考核成绩60分以下,按5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的日常考核结果,可作为医院职能部门、责任人、职工年度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可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以及调整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考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纪律。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遵守考核规则。考核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自己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考核监督。财政、卫生、中医、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对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以及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管评价作用。确保公示制度落实。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自律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