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指定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检查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初检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初检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初检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的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数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上一季度相关汇总数据表格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区县妇幼保健院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整理、汇总、分析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的汇总表格及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及区县工作小组,北京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将全市汇总表格上报北京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中国抗癌协会。
(六)质量控制
在“北京市两癌筛查”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阴道镜检查质控:观察医生的操作、临床处理及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阴道镜检查异常结果中抽取5%,检查结果正常中抽取10%由专家进行复核,符合率达95%。
2.组织病理学质控:专家复核10%的组织病理切片,符合率达90%。
3.乳腺临床检查质控: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4.钼钯检查质控: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钼钯片进行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七)经费管理
1.中央财政承担国家两癌检查总经费的10%,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2.承担国家项目的初检及指定机构定期向区(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 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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