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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北京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相关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北京市两癌筛查”实施方案(京卫妇社字[2009]5号)要求行使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三)承担国家项目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
  承担国家项目中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和乳腺手诊、乳腺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初检机构)和人员要求与“北京市两癌筛查”的医疗机构要求一致。
  承担国家项目中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及钼靶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应具备阴道镜、乳腺X线摄影机(钼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开展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钼靶检查的经验及诊治能力;相关医务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北京妇幼保健院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及设备要求详见北京市两癌检查技术规范)。指定机构由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条件进行确认后方能开展相关项目工作。
  (四)工作流程
  在“北京市两癌筛查”宣传动员、筛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国家项目。
  1. 检查流程
  1.1 宫颈癌检查流程(附件2)
  1.1.1初检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及反馈卡,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对检查出的可疑或阳性病例进行登记,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承担国家项目的指定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1.1.2指定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检查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初检机构负责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1.1.3初检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附件3)
  2.2.1初检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由受训过的检诊医师对全部筛查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
  2.2.2初检机构负责对检查对象进行乳腺彩超检查。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及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指定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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