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政府申请及资金兜底承诺函;
3、破产重组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财务状况;
5、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
6、企业净资产变现情况;
7、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和历年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
8、省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由省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是否纳入当期补助范围,并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审批。经批准同意,省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省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业申请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补助数额。补助资金将从省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地方财政开设的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四条 地方财政接到省补助资金后,应根据省经济主管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社会保险欠费情况逐人、逐项安排支出。社会保险欠费补助直接划入相应的同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章 组织起来就业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主要用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实训、创业扶持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据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担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用于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础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 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系统软件开发、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信息联网以及网络维护等。该项资金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十九条 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公共实训机构,根据符合就业资金扶持条件的实训人数以及其实训绩效,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公共实训设备配置,以进一步提高其实训能力。
第四十条 对各地创业指导中心为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等创业扶持,根据其扶持创业的成功率,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经费,以用于正常性工作经费开支。对为创业培训合格人员提供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增强创业者能力,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实训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