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社保补贴内容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置就业人数给予适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2、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公益性岗位补贴内容复印件;
4、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
5、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7、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
第九章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贴息
第三十一条 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和拨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转〔2008〕2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国有困难企业(指国有企业改制后连续三年亏损且资不抵债,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为其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则上只对历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执行到2011年底。
第三十三条 在申请特定政策补助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省经济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