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社保补贴申报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社会保险内容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7、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108元/月、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述人员补贴标准为180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10元/月、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应附:
  1、社保补贴申报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