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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含年审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4、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具体培训项目及经招标认定的各专业(工种)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行为的,应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对已按《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911号)规定程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可不再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合格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随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填写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申请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培训结束后,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应附下列资料:
  1、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班计划;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签章)、考勤表、考核成绩记录;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类补贴,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暂分为A、B、C三大类。
  (一)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6-12个月及以上;
  (二)B类是指有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的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3-6个月(含6个月);
  (三)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1-3个月(含3个月)。
  原则上,A类补贴标准为800元/人,B 类补贴标准为500元/人,C 类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对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具体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并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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