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财政差额供给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适当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但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全额事业单位供给标准;已纳入财政全额供给并足额解决就业服务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当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财政供给范围,并在部门预算中按其享受财政供给编制内实有人数,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工种)课时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有办学条件、愿意承担培训任务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定点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2、必须具有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条件,如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习训练基地和师资等。
  3、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相应的职业(工种)介绍和就业推荐能力(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
  4、培训机构管理正规,建立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员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具体程序是:
  1、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开设职业(工种)、师资等基本情况,拟开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形式,以及培训后就业安置等;
  2、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