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9〕115号)
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切实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作用,促进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进来就业和灵活就业,引导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完善、提高就业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就业资金扶持对象是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 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