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计算机X射线摄影(CR)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7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87-2007),为保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医疗机构计算机X射线摄影(CR)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对计算机X射线摄影(CR)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登记手续;
二、计算机X射线摄影(CR)的状态检测应每年至少检测1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复检,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