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促进《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环[2009]7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保证金数额、发放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签订保证金缴存承诺书与托管协议
各区(县)国土分局根据《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缴存标准和影响系数,于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定本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应缴存的保证金数额;
(二)向矿山企业发出《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通知书》(附件1);
(三)组织各矿山企业完成《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2)、《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托管协议》(附件3)的签订工作。
二、开设保证金账户
各矿山企业于2009年9月30日前到本区(县)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对公营业网点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照缴存通知书上的金额缴存2009年度的保证金。以后年度的保证金缴存按《办法》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
各区(县)国土分局应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逐矿建立登记卡片(附件4),根据缴存情况,建立缴存明细表(附件5),并于每年3月底前把本区(县)上一年度保证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编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各矿山企业按照《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提纲(暂行)》(附件6)要求,编制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于2010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区(县)分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委托编制的,被委托单位须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的资质。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