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677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少数地方监管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办学校(简称“学校”,下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巩固教育收费专项治理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住宿费、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项涉教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年3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布了保留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务必要将国家取消的各项涉教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到位,严禁收取高中借读费。学校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坚持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应当做到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二、全面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要求,通过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高校还应在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公布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切实做到阳光收费,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