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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的通知
(皖经信无〔2009〕126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
  随着公众移动通信迅速发展,特别是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以下简称“3G”)的建设和商用,移动通信基站数量日益增多,基站的设置和运行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强管理。为规范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减少和避免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之间、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与其它无线电台(站)之间的无线电干扰,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有序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系统、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公众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基站及直放站。
  二、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设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方能设置、使用基站。
  三、省级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应按年度或批次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报送全省基站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或网络升级改造计划。省经信委对其基站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或网络升级改造计划进行审查并批复。
  四、在基站建设时,市级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依据省经信委批复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或网络升级改造计划,向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基站设置书面申请、频率批复文件、设备型号核准证、重点区域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及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基站设置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拟建基站站址、频率、网络配置、拟用发射设备型号等项目和技术参数的审查,下达是否准予建设的通知,并报省经信委备案。
  六、市级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应在完成基站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后,及时向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组网技术文件和审批核定的项目,对网络配置、站址等项目进行核验;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基站设备的射频指标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填写相关资料表,核发电台执照,基站投入运行,并报省经信息委备案;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重新申请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基站不得投入运行,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并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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