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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皖价服〔2009〕209号)


各市、县物价局:

  鉴于我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7〕9号)有效期已到,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1年底。

  各市、县物价局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分类、课时费标准以及培训时间核定培训收费标准,对开展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应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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