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共同确认的贷款损失,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通知相关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将所承担的部分划至相关承贷农村信用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尽快将由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的部份划拨至省农村信用联社,由省农村信用联社拨至相关农村信用社。
(三)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的贷款损失,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解决,不得转由承办单位或经办农村信用社承担。
五、关于开展创业培训
(一)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由承办单位按创业人员的意愿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相关培训费用可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地就业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其他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但其他承办单位有创业培训要求的,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应予以支持。参加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创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按就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六、关于创业导师
(一)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召集所配备的创业导师了解工作情况,制订并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
(二)各承办单位将所选聘的创业导师名单报同级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其统一发放创业导师聘书。各地要将已经开展帮扶工作的创业导师名单逐级上报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
(三)各承办单位应及时肯定、宣传创业导师指导帮扶创业人员的工作成绩,并在年终考核验收时评选一批优秀创业导师,由各级视情况予以鼓励表彰。
七、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一)各承办单位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帮扶工作力度,积极受理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申请,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培养,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以创业促就业工作。
(二)各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受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申请,增加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人数计为次年目标任务的完成量。
八、关于扶持成功创业的考核验收
(一)各承办单位扶持的创业人员自工商登记注册后经营一年以上,申请了创业小额贷款的由经办农村信用社提供还款9个月以上证明材料,可纳入申报范围,由具体承办单位向本系统州(市)级承办单位申报审核。州(市)承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向本系统省级承办单位上报,省级承办单位负责把关审核。当年未能达到扶持创业成功的创业人员,承办单位应给予重点扶持帮助,达到创业成功条件后,可计入承办单位下年度申报范围,上年度已申报的不得重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