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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

  (1)县级经办农村信用社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2)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农村信用社贴息申请以及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见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申请审核,于完成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社,同时按州(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州(市)财政部门。

  (3)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经办农村信用社将上一年度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在内的本县(区)全年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书面上报州(市)财政部门。

  (4)各州(市)财政部门应于当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上半年及全年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同时次年1月20日报送的材料还需附《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决算表》(附件二)。

  三、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还贷

  (一)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认真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承办单位要积极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二)从创业小额贷款正式还贷期限开始,创业人员要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向经办农村信用社偿还贷款;若因经营困难而暂时难以按约定还款的,应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云农信联〔2009〕89号)规定的三个月宽限期内,积极筹措资金,将宽限期内欠款一笔偿还。如果借款人发生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形视为还款违约,经办农村信用社可采取追索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向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其违约记录信息。

  四、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损失分担

  (一)创业小额贷款的呆坏账损失申请由县级农村信用社提出,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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