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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个私协会:

  针对目前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现就《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程序

  (一)经办农村信用社及时对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送由当地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经农村信用社最终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创业小额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定期、批量向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反馈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的审批情况。

  (二)就业经办机构签署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意见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担保条件的,须在《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同意担保”意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各就业经办机构要做好担保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二、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工作流程

  (一)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已签订的创业小额贷款合同,执行贷款合同期限内约定的利率。对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

  (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按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各州(市)财政部门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受理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规定执行。

  2.下一季度10日前,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包括“贷免扶补”贴息工作在内的上一季度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填报《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一)。

  3.县级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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