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个私协会:
针对目前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现就《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程序
(一)经办农村信用社及时对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送由当地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经农村信用社最终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创业小额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定期、批量向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反馈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的审批情况。
(二)就业经办机构签署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意见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担保条件的,须在《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同意担保”意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各就业经办机构要做好担保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二、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工作流程
(一)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已签订的创业小额贷款合同,执行贷款合同期限内约定的利率。对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
(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按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各州(市)财政部门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受理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规定执行。
2.下一季度10日前,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包括“贷免扶补”贴息工作在内的上一季度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填报《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一)。
3.县级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