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未完成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上半年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全年考核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开发区、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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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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