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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发〔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南昌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8]19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导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重点耗能企业依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签订的责任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节能目标责任书》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和市统计局。

  (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开发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示。

  (三)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办。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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