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办法。全面落实国家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毕业期间学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制度,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由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选定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政府免费培训的定点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在培训结束后按培训合格人数支付60%的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半年内就业达到50%的,全额支付剩余40%培训补贴。要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不同专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特点,科学确定培训计划、课时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二十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不同地区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二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市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
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
就业促进法》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促进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常态监管工作制度,认真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证促进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法规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