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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建立职业见习补贴制度,补贴资金在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完善社会保险接续,发挥社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认真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不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保证失业人员待遇足额支付,并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继续执行(赣府发[2005]2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洪劳社字[2009]36号文件规定。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十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机构名称,并根据人口多少重新确定人员编制(每10万人核定3-5个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确保经费落到实处,在当年就业资金预算中单列一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为就业资金预算支出的10%,主要用于开展网络建设、就业援助、业务培训和年度表彰等。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体系,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劳动维权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加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依托公共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和城乡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加快完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设施建设,抓紧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的建设,选配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含劳动保障协管员)人员工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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