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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制定并执行促进就业政策、安排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教育制度、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促进就业工作主要目标纳入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健全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后,凭证享受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发[2006]1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

  (八)继续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和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底以前根据赣府发[2005]21号和洪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审批了的各项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具体政策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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