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洪府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体系,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制定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通过采取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援助、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等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在经济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全面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紧紧围绕“三大工程”,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和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坚持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优化结构、推动内需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推动作用,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三)努力改善创业环境,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益。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创业,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不断完善创业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服务保障、目标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以创业促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