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房项目的建筑施工应当经招投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同时要监督和约束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三)商品房项目工程质量的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帮助和督促商品房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要求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加盖设计合格印章的图纸组织施工,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加强商品房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最新和我省现行定额标准以及工程合同与建筑企业结算建筑造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三、商品房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加强商品房项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监督,对未按规定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商品房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建筑节能的监督,对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文件、标准规定,监督商品房项目重要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认真审查验收资料,查勘工程安全、功能质量,审核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不予同意验收备案;对验收组织、程序、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确认或重新组织验收。
四、商品房项目质量服务保障制度
(一)新销售(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实施商品房项目质量承诺制。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商品房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对商品房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补偿和解决办法预先作出明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