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1号)
《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省商品房项目质量水平,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商品房项目的前期质量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按规划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对于擅自变更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开发建设的项目,当地规划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于违反规划情节严重的企业,规划部门还要暂缓审批其新报审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招投标。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作为招标条件。全面推行合理价格中标,防止盲目实施低价中标导致建设项目粗制滥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或不实施招投标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具备法定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抗震标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上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且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各级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审查合格章。
二、商品房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商品房施工的质量管理,做到不选质量管理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不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验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