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9]3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3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切实履行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根据《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入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第三条 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公诉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含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等)。
(三)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