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设立监管账户的受托银行(下称“监控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控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 ( 按幢或多幢 ) 的工程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控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收取预售款的监控银行负责对下列商品房预售款的缴存、使用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控: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 审核预售人预售款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三) 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 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预售人应就拟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在受托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九条 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预售人应使用监控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
承购人持预售人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向监控银行缴款。
第十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用款计划;
(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