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本级批准预售项目的预售款实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 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下列监管:
(一)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