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将“五七工”、
“家属工” 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16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局(集团公司),中、省属在哈企业: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照省厅对“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经与市财政等部门积极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哈尔滨市将“五七工”、“家属工” 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6号)及《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细则》(黑人保发[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证据,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集中组织力量对“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切实解决好“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审核认定工作范围和对象
(一)曾经在我市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和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人员;
(二)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下发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四)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五)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