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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服务群众原则。要把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作为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作为直接面向农村基层的“窗口”单位,要把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贯穿于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始终。

  (三)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决策规程办事,每项资金支出、资产处置、资源发包都要实行联签、会审、公示,群众广泛参与,全程跟踪监督,不搞强迫命令。

  (四)坚持规范程序的原则。按照简便、实用、有效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方法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要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结合,做到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密切配合、相互促进。

  (一)开展“三资”清查工作。通过走访、实际测量、查阅账目资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果园、林地、水面、草原、滩涂、矿山等自然资源进行核实,对村集体的房屋、机电井、能源设施、农机具等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核实,详细填写“三资”情况调查表,包括数量、规格、价值、存放地点、使用和效益状况等,彻底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底数。

  (二)公开清查结果。将调查登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全面公示,村民代表会议对清查情况进行审议后,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建立台帐。

  (三)搞好移交实施。清理工作结束后,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要制订出具体的时间表,分期分批组织好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移交账务工作,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实施“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奠定基础。

  (四)搞好工作运行。村集体的收入资金要全部纳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建立资金帐户。对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设置台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监管,在乡(镇)、村集体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由乡(镇)、村两级制订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出售、开发等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对资产、资源价值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实行严格的招投标,签订规范的法律合同,同时将相关会议记录、合同文书归档管理。对村集体资源的管理采取村申报、乡镇审核,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上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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