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管理,根据省纪委、省农委《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意见》(黑纪发〔2009〕 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村干部腐败问题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各乡(镇)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设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日常工作。乡(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总会计、总出纳员各1名,记账员若干名,负责办理各村会计业务和“三资”管理业务。村助理会计协助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和“三资”业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采用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流程(详见《哈尔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主体不变的原则。严格遵守《
农业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坚持村级组织自愿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