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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9〕2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6日

  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创新农村产权制度,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体系为主线;以农村资产资源确权、登记、颁(换)证,激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建立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为主要内容,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优化配置,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对农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原则上不改变。

  3、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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