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环境
(十)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市)要通过公办、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资源整合等形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并将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市托养服务中心,开展集中托养服务,对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减免费用;区、县(市)要建立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托养服务院及辅助性工场,开展灵活多样的居家养残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及医疗康复、就业服务、供养托养、文化体育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职能,改善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康复、培训、就业等服务。
(十一)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道路、公园景区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实施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区等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无障碍设计、建设标准和规定,对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相关许可,不予工程验收。要积极开展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对残疾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并将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列入政府救助项目。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盲人可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立适合盲人、聋人等特殊需求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为残疾人提供实用快捷、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服务。
(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实行无偿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机关减免公证费。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法制宣传,将残疾人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强化公民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理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性,保障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加大对同级政府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