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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加大保障力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分别负担20%和2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精神病患者,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病种后,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季度给予补贴。重度残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给予保险费资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用具适配等基本需求给予补贴。逐步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药物、普及型假肢装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新型医疗合作报销补助范围。有计划地在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和心理卫生科室。积极开展残疾人早期康复,实现治疗和康复的同步进行。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给予贫困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残疾人康复管理和服务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改、扩建和购置设备时,要将残疾人康复设备和设施建设列入其中。农村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问题。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预防行动计划,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实行免费婚检政策。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的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机制,探索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监测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共享机制。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将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定期定量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在已有救助金的基础上,参照城市低保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享受加发低保金的做法及标准给予照顾。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抚(扶)助的残疾人,其抚(扶)养人因健康状况无力抚(扶)助残疾人的,可由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市及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各级救助机构要给予妥善救助和安置。在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建设中,要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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