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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0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仲裁调解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工作衔接,在镇(街道)设立仲裁联络点,吸收仲裁专家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对通过人民调解,双方自愿使用仲裁调解文书或仲裁条款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其进入仲裁程序,依法妥善解决争议。
  11不断深化人民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联动机制。整合基层司法行政资源,加强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配合。通过招聘专业调解员、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整合司法所的职能优势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业优势,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主动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
  四、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2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村(居)每周、镇(街道)每半月、区(市)每月进行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排查调处,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
  13落实风险预警制度。区(市)、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要完善民间纠纷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对民间纠纷总体态势、发展趋势的研究。严格执行矛盾纠纷“红黄绿”防激化危险性评估,纳入正常调解范围的列为绿色预警,由责任单位调处;经过两次以上调解、有一定调解难度的列为黄色预警,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调处;有可能激化或已经激化的列为红色预警,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14落实登记报告制度。对即时就地调解的或调解后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登记,并将其纳入调解工作统计范围;对避免“民转刑”案件、自杀事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15落实案件分流制度。区(市)、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或靠单一调解手段难以解决的案件,应当在做好纠纷当事人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案件向有关部门分流移交。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及时制定调处方案,落实调处措施,妥善处置,不留隐患。
  16落实“挂牌销号”制度。镇(街道)“四位一体”调解中心要将矛盾纠纷按轻重缓急和复杂情况编号挂牌,明确办理时限和承办责任人,防止职责不清、推诿扯皮。
  17落实“一调四联”制度。镇(街道)“四位一体”调解中心要适时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度会,强化联合接访、联合排查、联合调处、联合回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8落实责任查究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查究办法,对因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当导致的“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激化案件,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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