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延伸。抓紧建立工业园区、涉外区域、驻军区域、旅游景区、物业小区等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工商、劳动争议、文化教育、建筑规划、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交通肇事、产品质量等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广泛吸收各行业、各领域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矛盾纠纷。
6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调解服务,加强法律服务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合作,设立法律服务机构调解接待日,开通法律服务调解热线,聘请法律服务人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预防功能和专业优势。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7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镇(街道)“四位一体”调解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全面掌控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受理、分流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排查调处工作。
8全面推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人民法院要按照《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庭“所庭联动”工作模式,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开展诉前指导调解、诉讼内委托调解、诉后执行和解调解,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其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区(市)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要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在各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开展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继承、收养等民事案件,可按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9巩固发展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联动机制。加强镇(街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的配合协作,落实“所所联动”工作模式,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由公安派出所调解处理;对调解后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感情积怨的,移交司法所开展后续调处工作。区(市)要依托社区警务室,建立社区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安帮矫正室、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四室合一”的社区综治办公室,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