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四)推进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把握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以人民群众得实惠作为推进综合决策的首要目标,引导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综合决策,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综合决策,使公众客观认识各类综合决策对环境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自觉主动参与对决策的监督,成为推动综合决策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地公开综合决策信息,保障公众对综合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五)实施以金融杠杆为核心的环境经济制度
实行“绿色信贷”制度和“绿色证券”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提供全市企业环境信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严把上市和再融资环境准入关,对拟上市、申请再融资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上市的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核查。
(六)建立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导制度
利用可再生资源能源,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低碳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实施生态化改造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鼓励企业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开发和推广环境无害化技术,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绿色产品。
五、落实综合决策目标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研究综合决策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推进各区市和相关部门的综合决策工作,并针对综合决策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力布局规划、资源开发规划时,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引导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节能和新能源开发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工业经济政策,编制工业规划、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时,要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化城市建设布局,切实保护城市独特风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再生水回用工作,推广绿色生态建筑和材料。
进一步健全综合决策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落实综合决策的情况,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之一。强化综合决策责任追究,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对于违反综合决策有关规定,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