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
(沪农委[2009]189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环保局,市及区县有关单位:
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减少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根据《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和集中处置。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也适用本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
二、管理部门
(一)各区县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回收和安全处置工作;
(二)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和集中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资金。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
区县、乡镇农业部门应组织各行政村指定专人,收集本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送至所在乡镇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回收点。
(一)区县农业部门在每个乡镇设立1个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回收点。定点向行政村指定的专人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区县农业部门与定点回收点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其任务与要求,加强对其服务监管。
(三)定点回收点原则上设在农药经营门店,配备可移动的分类收纳桶,分类存放不同材料的农药包装物。
(四)定点回收点条件符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
(五)定点回收点设立台帐,记录收购农药包装物的日期、数量等,并向村指定专人出具收货凭证。
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