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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7.3.2 交通运输保障(1)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2)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3)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 资金保障(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2)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1)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海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 培训(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2)专业救助力量的有关人员应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对岸基管理人员和现场救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海上救助专门知识和专业救助技能,并协助对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演练
  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5 监督检查
  省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监督检查。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当地市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2.1 在海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海上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 在沿海海堤或水库大坝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级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8.2.3 在海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冰)上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4 在沿海水域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5 开往中国的客船在我省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配合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审定。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海上搜救中心。
  8.3.2 评审
  搜救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3.3 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及时修订预案。
  8.3.4 备案
  本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市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 对海上搜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级搜救中心报同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4.2 对按各级搜救中心协调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单位,由各级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4.3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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