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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5.2 信息发布内容(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5)善后处理情况。(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办协助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企业和经营者、船东、船员管理公司以及有关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善后补偿等工作。当地政府以及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者家属安抚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2 社会救助
  对死亡和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3.1 搜救效果的调查(1)按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2)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搜救中心提出调查报告,并送上一级搜救中心审核。(3)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3.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结;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结。(2)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对本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要将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情况报省政府。
  6.4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略)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搜救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 基础建设(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落实海上搜救机构的设置规划。(2)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均应配备与国家海上搜救机构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3)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4)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1.2 避险水域(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2)海洋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7.2.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
  5.7.2 建立,并按
  5.7.1 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海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1)搜救中心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3)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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