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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分别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中心《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5.8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8.1 医疗救援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会同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入出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3)需要时,根据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中心,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8.2 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1)海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由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2)应下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请求,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参与救援,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救援行动。(3)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决定。
  5.10.1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无法继续进行搜救应急行动时,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搜救行动。
  如情况改变、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海上应急行动。
  5.10.2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1.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1.2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11.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2.1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12.2 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2.3 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2.4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3.1 社会动员(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3.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4 与其他国家协作的应急行动
  (1)当其他国家的搜救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而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2)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要提供必要的援助时,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相关国家派出搜救力量。(3)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相关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联系。
  5.15 信息发布
  5.15.1 信息发布原则(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中心发布本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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