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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5.4.3 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4.4 行业安全监督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省或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4.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搜救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略)
  5.5 分级响应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市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5.2 省级响应(1)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或虽未达到上述等级,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认为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或由省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置的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2)省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3)省级响应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5.3 市级响应(1)当发生Ⅱ级以下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处置。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报请省搜救中心给予协助。(2)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但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3)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5.6 紧急处置
  5.6.1 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5)指定现场指挥(员)。(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6.2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共享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省市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6.3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1)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6.4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2)与国外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参与救助的国外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3)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6.5 搜救指令的内容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5)通信联络要求。(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所需信息。
  5.6.6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6.7 现场指挥行动(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7 海上通信方式
  5.7.1 通信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7.2 分级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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