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4.2.1 报送程序和要求(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2)发生Ⅲ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政府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3)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接到Ⅱ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搜救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上报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
4.2.3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3)卫星地面站(GES)。(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7)个人示位标(PLB)。(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4)目击者或知情者。(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 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2)遇险性质、状况。(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1.4 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2.1 核实渠道与方式(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10)其他途径。
5.2.2 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5.2.3 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1)险情的紧迫程度。(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3.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
5.3.2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中心报告。
5.3.3 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所属责任区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
5.3.4 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搜救中心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3.5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6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山东沿海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5.3.7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市级搜救中心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