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省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信息分析与报告(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e.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 各级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4 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信息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 预警监督检查
各级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本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根据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