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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减少财产损失,协助省环保应急组织按《山东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海上污染有关应急工作。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1.5 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
  (1)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时,本预案将服从国家级预案的要求。(2)当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时,市级预案将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山东沿海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2.1.1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山东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人担任。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当地驻军及沿海市政府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2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是:(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2)划分各市搜救中心责任区,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工作。(3)制定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4)拟订山东省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省海上搜救经费预算。(5)召开省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省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6)负责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7)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8)负责与毗邻省(市)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开展省际搜救应急工作的协作。(9)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1)山东海事局:负责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承担省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省交通运输厅: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海上搜救的运输组织工作。(3)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协助或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提供海洋水文资料;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为海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研制开发以及海上搜救设施产业化安排扶持资金。(5)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6)省安监局: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海上搜救相关工作。(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8)省教育厅:负责对学生进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水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9)省环保厅: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污染检测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环保信息技术支持。(10)省水利厅: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内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1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12)省旅游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13)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14)省民政厅: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和海上遇难人员尸体火化,利用现有民政救灾储备设施帮助储备海上救援专用物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15)省地震局:负责提供我省内陆及沿海M>4.0级和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地震预警信息。(16)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山东沿海热带气旋、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和每天的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17)民航山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指挥和协调。(18)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19)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20)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海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21)省外办:协助有关单位与外籍船舶及海上获救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络;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22)省台办:协助海上获救台胞的遣返、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23)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所属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调外省籍渔业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外省籍遇险渔业船舶相关信息以及与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的协调。(24)青岛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2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涉及应急行动的入出境船舶实施卫生检疫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26)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提供海洋环境观测等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助监测船舶溢油,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7)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对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并为海上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28)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负责沉船沉物打捞,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负责水上非人命救生的船舶、设施和财产的救助打捞;负责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负责海上应急拖航驳运和海上特殊交通运输。(29)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对海上遇难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对溢油污染事故实施空中监视,并为海上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30)济南军区:负责指挥协调驻鲁陆、海、空军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31)海军北海舰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舰艇、飞机和陆上兵力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32)济南军区空军:负责海上搜救时的空域协调,为军地飞行器参与搜救提供便利,并组织所属部队、飞机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33)山东省军区:组织省军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34)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船艇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搜救行动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35)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36)沿海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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